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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南府办〔2020〕3号 )的政策解读

2022-03-17 10:19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点击:1508
     一、修订的必要性

    绿色发展是新时代建设的重要诉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绿色发展,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面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和崛起赶超的压力,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氢能源产业,是推进绿色发展转型的重要发力点。我省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列为我省的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氢燃料电池汽车是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发展方向。为此,我区将氢能产业作为建设“两高四新”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丹灶镇规划48平方公里建设“仙湖氢谷”,积极引进培育氢能产业项目,致力打造产业载体、产学研用平台和展示平台,推进加氢站建设,建立了国内首个商业化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流程,并上升为《佛山市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指引(暂行)》,建成了国内首座商业化加氢站以及国内首批高密度标准化商业化加氢站,启动科技部/联合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燃料电池商业化发展项目”佛山项目,成为全国首个启动示范项目的城市。目前,形成了涵盖从制氢设备研制、制氢、加氢,到氢燃料电池及核心部件、动力总成和整车生产等环节的较为完整的氢能产业链。

   2018年4月,我区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暂行)》(南府办〔2018〕16号),对区内加氢站的建设、运营,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等环节进行扶持,这是全国首个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政策,单个加氢站建设补贴最高力度全国各地区最大,并在国内率先对加氢站运营环节进行补贴。该办法的实施,推进了我区氢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步伐,加快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项目落地,促进氢能产业要素集聚。2019年,我区对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南府办〔2019〕2号),修订完善了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有关内容。鉴于目前我市亦大力推进加氢站建设,车用氢气供应处于卖家市场,周边氢气供应价格短期内仍居高不下,而我区氢源短缺,为保障我区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现我区对办法再进行部分内容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南府办〔2020〕3号。

    本次修改,旨在通过氢能源车辆扶持范围的扩展,加氢运营补贴、财政贡献奖励的调整,以及申请流程进行优化,促进我区建成高密度、可连续加氢的加氢基础设施网络,满足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未来需求,加快产业要素集聚,推进氢能源车辆商业化进程,打造我区成为中国氢能产业商业化创新发展引领区。

    三、修订的主要章节

    原办法共有8个章节,本次修订主要对第二章第五条氢能源车辆的定义、第四章加氢站运营扶持标准和年限、第五章申报材料、第六章申请审核流程作了相关修改;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化对办法作了相应完善。前后程序清晰,可操作性强。

    四、主要条项修订说明

    (一)关于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名称的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将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分别涉及到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税务局”依次修改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二)关于登记备案表述的修改

    将第七条、第十五至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附件的“登记备案”、“备案”表述统一修改为“资格确认”。

    (三)关于明确车辆扶持对象描述的修改

    为我区氢能产业发展布局预留相关政策支持空间,推进氢能产业招商工作,同时提高扶持车辆核心部件本地化生产率,将第五条的“本办法指的氢能源车辆是指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或公共服务用途的氢燃料电池交通工具”修改为“本办法指的氢能源车辆是指整车或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等”。

    (四)关于加氢站申请条件描述的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以描述得更清晰。

    (五)关于加氢站运营补贴年限及标准修改

    一是在第九条第一点的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标准中,对第一行,即氢气销售价格为每公斤“40元及以下”的补贴年限从“2018-2019年度”修改为“2018-2021年度”;

    二是相应将第二行的加氢补贴年限从“2020-2021年度”修改为“2022年度”同时,将每公斤氢气销售价格标准“35元及以下”修改为“36元及以下”,每公斤补贴价格从“14元”修改为“18元”。

    (六)关于加氢站财政贡献奖励的修改

    为使《扶持办法》更具备可操作性,将第九条第二点的“2018—2020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中的“所得税”删除,并对附件3申请表格作相应修改。同时,调整财政贡献奖励标准,将“2018—2020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2021—2022年度为50%”修改为“2018—2022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

    (七)关于第十条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标准

    鉴于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已明确,结合第二点,将第十条的“……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车辆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车辆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八)删除第十一条加氢站建设补贴申请材料中的收据内容

    删除第十一条第六点“加氢站建设补贴收据”内容,补贴、奖励收据应在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再根据相关程序提交。

    (九)关于第十二条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材料的修改

    一是鉴于加氢站运营补贴可按季度申请,现将该条第二点中的“加氢站年度加氢流水账”修改为“加氢站季度/年度加氢流水账”,同时对附件2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表作相应修改,并在申请表中注明“申请季度/年度”。

    二是将该条第三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修改为“加氢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是删除该条第六点“加氢站运营补贴收据”内容,补贴收据在审核通过后再根据相关程序提交。

    (十)关于第十三条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报材料的修改

    一是将该条第三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修改为“加氢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是将第十三条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请材料中的第五点的“加氢站纳税证明”修改为“加氢纳税材料”。

    三是删除该条第六点“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收据”内容,奖励收据应在审核通过后再根据相关程序提交,

    (十一)关于第十四条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申请材料的修改

    一是鉴于《扶持办法》中氢能源车辆扶持范围已经扩大,现将该条第一点中的“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相应修改为“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二是删除该条第九点中的“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收据”内容,补贴收据在审核通过后再根据相关程序提交。

    三是与扶持车辆范围的修改相对应,在该条最后增加“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的运行补贴申报,根据各自车辆类型参考本条执行”内容。

    (十二)关于第十五条氢能源车辆资格确认材料的修改

    一是与扶持车辆范围的修改相对应,将该条第一点中的“申请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汽车投入运行前登记备案”修改为“申请氢能源汽车运行补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汽车投入运行前办理资格确认”,将该第三点的“氢能源车辆整车、动力系统总成或电堆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佐证材料”修改为“氢能源车辆整车或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为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佐证材料”,同时在该条最后增加“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的资格确认,根据各自车辆类型参考本条执行”内容。

    二是鉴于该条第二点资格确认材料“车辆行驶证”中已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牌、车辆识别代码”信息,为减轻企业申报工作负担,删除该条第三点“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牌、车辆识别代码照片”内容。

    (十三)关于第十六条材料递交联系信息的修改

    将该条中的“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五路27号,联系电话:86398017)”修改为“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五路27号,联系电话:86390809)”。

    (十四)关于第十七条第四点的表述修改

    为表达得更清晰,将该条中的第四点“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请奖励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修改为“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在申请奖励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十五)关于对十八条资格确认表述的修改

    与扶持车辆范围的修改相对应,将“氢能源车辆登记备案由区推广办会同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并发放车辆备案证”修改为“氢能源汽车资格确认由区推广办会同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对资格确认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并发放车辆资格确认证;氢能源轨道交通车辆、观光车、叉车登记资格确认由区推广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并发放车辆资格确认证”。

    (十六)关于第十九条审核流程的修改

  根据财政部门职能的相关规定,现将第十九条中关于审核流程中的“区财政局”部分删除,并对附件1-4申请表中相关内容一并修改。

    (十七)关于第二十条支付流程的修改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第二十条中“……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提交完整的、审核通过的拨款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账号”修改为“……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十八)关于第二十六条附则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附则修改为“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南府办〔2019〕2号)在本办法施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购入的氢能源车辆认定标准及资格确认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 1:政策图解: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pdf

       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20〕3号 )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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